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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人:春泉節(jié)能 發(fā)布時間:2013-10-17
第二十條 熱用戶應當按供用熱合同約定及時繳納熱費。逾期未繳納熱費的,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(fā)出催繳通知書,用戶自收到催繳通知書滿15日仍未繳納的,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用熱權益的情況下,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,并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。
對首次納入供熱管網(wǎng)的新建房屋實行整體供熱,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熱費,由開發(fā)建設單位繳納。
第二十一條 供熱起止時間由設區(qū)的市、縣(市)人民政府根據(jù)本地實際確定。供熱單位應當按確定的起止時間供熱,不得擅自變更。
熱源單位、供熱單位應當在開始供熱時間15日前具備供熱條件。如遇異常低溫情況,設區(qū)的市、縣(市)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,并對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發(fā)生的費用給予相應補貼。
第二十二條 供熱期間,供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臥室、起居室(廳)和衛(wèi)生間的室溫不低于18℃。其他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(guī)范的要求。
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(zhí)行國家標準或者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。
第二十三條 熱電聯(lián)產或者大型區(qū)域鍋爐等熱源單位應當具有備用熱源。
電力調度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以熱定電的原則,合理制定供熱期熱電聯(lián)產機組的電力生產、供應計劃,滿足居民采暖熱負荷需求,不得以電量指標限制熱電聯(lián)產機組對外供熱。向供熱單位供應水、電、燃氣等單位,應當保障供應,不得擅自中斷。造成損失的,由責任方承擔責任。
第二十四條 未經供熱主管部門批準,熱源單位、供熱單位不得擅自停業(yè)、歇業(yè)。確需停業(yè)、歇業(yè)的,應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起6個月前向當?shù)毓嶂鞴懿块T提出申請,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。
經批準停業(yè)、歇業(yè)的熱源單位、供熱單位應當對供熱范圍內的熱用戶、熱費以及設施管護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,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起3個月前與承接的供熱單位完成供熱設施及技術檔案、用戶資料、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,同時書面告知供熱主管部門。
第二十五條 對于擅自停業(yè)、歇業(yè)、棄管以及被依法注銷或者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的,當?shù)厝嗣裾畱斀M織其他供熱單位臨時接管。熱源單位、供熱單位擅自停業(yè)、歇業(yè)、棄管造成損失的,應當承擔相應責任。